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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通知

2015-06-25 17:3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经与各有关部门协商,现将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轨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监利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执业药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设备监利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家商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质量、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卫生、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37项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的专业考试。

  二、2000年5月,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已允许香港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5年度起,符合该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也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本专业考试。

  三、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积极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香港、澳门居民/顺利报名并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凡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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