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11: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经2004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一日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造纸、酿造、印染、电镀、水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房地产开发、医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建设项目除外);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转基因产品的建设项目;
(五)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
(六)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七)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公示、告知、听证等相应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故意刁难,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或者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制定并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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