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6: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1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
会议认为,《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我市条例无论从法规内容还是征收拆迁的主体确认都不再适合新的征收体制。同时,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抵触。
会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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