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6: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1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议案》。
会议认为,《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办法》于1994年出台,17年来供热体制和热费负担及收缴机制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年省条例的最新修改,明确了热费的收取方式,规范了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入了热计量的要求等重要条款。而且,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抵触。
会议决定,废止《齐齐哈尔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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