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1: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五)字第0940031183号令修正发布第23点条文
二十三、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应将其商品项目及其重要内容,于本会银行局因特网申报系统及本会指定之机关申报。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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