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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协助及辅导办法》

2013-09-27 11:27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经济部经投字第094032587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8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投资,指我国国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为之投资:

  一、持有国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短期国外有价证券之购买。

  二、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本办法所称国外技术合作,指我国国民或公司提供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智慧财产权与国外政府、法人或个人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之合作。

  第3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机构办理本办法所定之业务。

  第4条 主管机关得就下列事项,采取适当之协助及辅导措施:

  一、国外投资信息之搜集及咨询。

  二、经营效率与竞争力之提升。

  三、国外投资障碍之排除。

  四、国外市场之拓展。

  五、国外技术合作之协助。

  六、人才之培训。

  七、国外投资融资及保证。八、国外投资之补助。九、其它有关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事项。

  第5条 主管机关得设置或辅导设置海外台商辅导服务中心,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进行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

  第6条 主管机关得建置网站、编印书刊、办理投资研讨会、筹组投资考察团、委请产业专家赴国外实地考察及以其它相关措施,协助业者研析个别国家投资环境及利基产业信息。

  第7条 主管机关得请驻外单位洽聘律师及会计师,提供国外投资法律及税务相关咨询服务,并协助争取投资贸易有利条件、解决投资营运问题、搜集信息及其它有关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事项。

  第8条 主管机关得委托专业技术及管理机构筹组产业服务团,前往国外提供经营管理、企业电子化、技术升级、市场行销及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提升经营效率及竞争力。

  第9条 主管机关得经由双边或多边经贸会议、签署双边协议、与国外投资主管机关协商及以其它相关措施,协助排除国外投资障碍。

  第10条 主管机关得以办理投资布局考察团、贸易访问团及其它相关措施,协助进行海外投资布局及拓展国外市场。

  第11条 主管机关得建置网站及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合作信息及其它相关服务,协助企业寻求技术管道。

  第12条 主管机关得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国外经营管理、外语及经贸事务人才,协助企业国外营运。

  第13条 主管机关对于我国公司或其转投资事业进行国外投资,得协调相关机构提供国外投资融资、保证及其它相关协助与服务。

  第14条 主管机关得协调相关机关或机构设立合资基金,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进行国外投资。

  第15条 主管机关得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外投资之补助。

  第16条 主管机关得协调台商联谊组织,协助我国国民或公司海外急难救助、排除投资纠纷、分享投资经验及其它有关国外投资或技术合作事项。

  第17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或协调相关机关或机构支应。

  第18条 本办法自发布尔日施行。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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