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1: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东县政府府计管字第094303861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推动各项施政计划之执行,以落实施政绩效及提升施政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范围以本府各单位暨所属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执行之计划,经列管有案者。
三、本要点规定事项,由本府计画室负责策划、协调及推动。
四、本府年度施政计划列管案件,依管考权责区分为本府列管(以下简称由府列管)及本府各单位自行列管(以下简称单位列管),分级列管。
(一)由府列管:
1.重要施政计划:年度预算与上级核定补助项目计划达新台币五百万元(含)以上者。
2.一般性补助款计划:指中央一般性补助款「教育设施」、「社会福利」、「基本设施」等三项计划,经分配核定计划明细后悉数列管。其主办单位分别为教育局、社会局、计画室。
3.灾害复建工程:灾害发生后,经审查核定补助之灾害复建工程。
4.县长交办案件:县长指示交办之案件,实时管制。
(二)单位列管:其它未列为由府列管之重要年度施政计划。
五、年度施政计划未列入由府列管者,均应由各单位兼办研考业务人员或指定专人列管、督导。
六、进度填报:
(一)重要施政计划及灾害复建工程:应于计划核定后七日内于本府行政信息网(http://intranet.taitung.gov.tw)填报管制表(格式如附表一),并于每月七日前于本府行政信息网填报执行情形,打印执行进度表陈判后(格式如附表二),送列管单位汇整。
(二)一般性补助款计划:应于计划核定后七日内于行政院研考会基本设施标案管考系统(http://:www.infra.nat.gov.tw)登录计划预定完成日期及预定经费,年度中并依其预定作业计划贯彻执行。尔后各执行单位(机关)每月七日前上网填报执行进度,并确实管控各阶段执行成效。
(三)县长交办案件:交办后于本府行政信息网填报执行情形,并打印登录表(格式如附表三)送列管单位汇整,至解除列管为止。
七、进度检讨及访查
(一)进度检讨:
1.重要施政计划、一般性补助款计划及灾害复建工程等执行情形,定期提报「台东县政府重大建设计划督导会报」检讨。
2.县长交办案件提报「台东县政府主管会报暨县务会议」检讨。
(二)访查:
1.进度落后二十%以上(县长交办案件除外)之计划,由列管单位办理访查,访查方式如下:
(1)书面审查:由执行单位填具查证检讨分析表(格式如附表四)并检附相关数据,送交列管单位办理书面审查,并作成查证报告(格式如附表五)签奉县长核定。
(2)实地查证:书面审查后,如认为有需要办理实地查证时,由列管单位择期办理查德德证。由计画室主任担任召集人,成员由财政局、主计室、计画室及相关工程单位派员组成。
2.执行进度严重落后,经查证分析如确有疏失者,由列管单位按情节轻重签请议处。
八、计划调整与撤销:
(一)由府列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请调整(格式如附表六):
1.政策或情势变更,必须修正计划。
2.单位任务变更、合并或裁撤影响计划执行。
3.相关计划已奉核定修正。
4.制度或法规变更,影响计划执行。
5.原计划预算(资源)增减,必须修正计划。
6.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它不可控制因素,严重影响计划执行。
(二)由府列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请撤销管制:
1.由一个案申请改为数个方案,整个分案合并为一个案或数案并案管制。
2.政策或情势变更,应予停止办理。
3.机关或单位裁撤、编并或任务变更,原列管计划无法实施。
4.原奉核定之资源条件消失无法办理。
(三)由府列管项目调整或撤销申请案件,依下列时程办理,逾期不得提出申请:
1.当年度列管期程达十二个月者主办机关应于十月底前签报县长核准。
2.当年度列管期程未满十二个月者主办机关应于计划结束二个月前签报县长核准。
申请案皆应先加会计画室表示意见。由府列管项目申请调整奉准后,应将修正后作业计划及原签影本函送计画室。
九、考核区分:
(一)重要施政计划:单项计划金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者。
(二)一般性补助款计划:以主办单位为受考对象,惟「基本设施」项目以金额五百万元以上之计划执行单位为受考对象。
(三)灾害复建工程:以主办单位为受考对象。
(四)县长交办案件:不办理考核。
十、考核方式: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办理考核(考核评分表,格式如附表七);跨年度列管案件依核定文件认定,并俟其完成之年度终了时,依前点规定办理考核。
(一)考核项目:
1.表报填送时间:占一○%。
2.计划管制表及管制简表填写之内容、提送时程及修正或调整:占一○%。
3.定期表报填写内容及品质:占一○%。
4.平时进度执行情形:占二○%。
5.年终进度控制结果:占二○%。
6.预算执行情形:占二○%。
7.执行中遭遇困难问题处理情形:占一○%。
(二)考核成绩等第:
1.九十分以上为优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满九十分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满八十分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满七十分为丙等。
5.未满六十分者为丁等。
十一、奖惩
(一)奖惩对象为单位主管、计划主办课长及主办人员。
1.成绩优等:分数九十五分以上,记功二次;分数九十分以上未满九十五分者,记功一次。
2.成绩甲等:分数八十五分以上未满九十分者,嘉奖二次;分数
八十分以上未满八十五分者,嘉奖一次。
3.成绩乙、丙等:不予奖惩。
4.成绩丁等:
(1)分数五十五分以上未满六十分者,申诫一次。
(2)分数五十分以上未满五十五分者,申诫二次。
(3)分数四十分以上未满五十分者,记过一次。
(4)分数三十分以上未满四十分者,记过二次。
(5)分数未满三十分者,记大过一次。
(二)前项奖惩人员如办理多项计划者,其成绩奖励以最优之奖励标准叙奖;惩处以最重之惩处标准惩处之。
(三)各有关人员之奖惩,如其办理计划时间未满三个月者免奖惩,三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办理,六个月以上者悉依前述规定办理。
十二、年度中新增施政计划项目,应依本要点规定提送列管。
十三、本要点所需经费循预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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