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40309137号函修正发布第3、7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三、本手册所称宿舍之种类如下:
(一)首长宿舍:指供二级以上机关首长、副首长及三级机关、学校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含比照或相当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首长、校长,任本职期间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机关首长宿舍管理要点之规定。
(二)单身宿舍:指供本机关下列人员借用之宿舍:
1.编制内人员因职期轮调、职务特别需要或服务偏远地区,于任所单身居住者。
2.基于国家政策或业务特殊需要进用之非编制内人员,非留住宿舍无法执行职务者。
(三)职务宿舍:供本机关学校编制内人员职期轮调、职务特别需要或服务偏远地区,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碍赖其扶养之已成年子女随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七、管理机关编制内人员,得申请借用单身宿舍或职务宿舍;第三点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非编制内人员,得申请借用单身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机关参照本手册定之。经获政府辅助购置住宅人员,除因职务调动,致辅购住宅地点与工作地点之距离非当天所能往返,得由机关首长核准借用单身宿舍者外,不得申请借用宿舍;已借用职务宿舍或单身宿舍者,应于办妥贷款后三个月内腾空,并交原管理机关依规定处理。配偶双方同系军公教人员者,借用首长宿舍或职务宿舍,以一户为限。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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