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3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健康保险局健保医字第094003571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2、4~8点条文
一、依据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93年12月30日费协字第0935901576号公告暨94年11月11日第107次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议决议。
二、目的
本试办计划之实施,在于提升牙医医疗服务品质,加强提供先天性唇颚裂患者牙医医疗服务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牙医医疗服务。
四、预算来源及支付范围
(一)本计划预算依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委员会议之决议办理。
(二)支付标准及每点支付金额:先天性唇颚裂患者牙医医疗服务之支付标准如附件一,每点支付金额为一元。中度以上身心障碍患者牙医医疗服务每点支付金额,第一季至第三季每点支付金额以一元暂付,第四季于年度结束后结算,但全年每点支付金额以不超过一?三元为限。
五、适用范围:
(一)先天性唇颚裂患者牙医医疗服务:包括唇裂(Cleftlip),颚裂(Cleftpalate),唇颚裂(Cleftlipandpalate),颜面裂(FacialCleft)及其它经事前审查核准之先天性唇颚裂病患。
(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牙医医疗服务:对于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手册之患者提供牙医医疗服务;施行全身麻醉者,亦属本服务项目。
六、申请条件
(一)先天性唇颚裂患者牙医医疗服务:
1.医院资格:须经行政院卫生署评鉴为教学之医院且设置有整形外科(或口腔外科)、齿颚矫正科、耳鼻喉科、精神科、神经外科、眼科及语言治疗、社会工作、临床心理等相关人员。
2.医师资格:口腔颚面外科会同牙科矫正医师实施。
3.设备需求:牙科门诊应有急救设备、氧气设备、心电图装置(Monitor,包括血压、脉搏、呼吸数之监测、血氧浓度oximeter)。
(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牙医医疗服务,得就以下择一申请:
1.以院所为单位
(1)院所资格:从事身心障碍者牙科医疗经验之医院及具同等资历之基层诊所。
(2)医师资格:二位以上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之医师,负责医师自执业执照取得后应有五年以上之临床经验,其它医师自执业执照取得后应有二年以上之临床经验。
(3)设备需求:牙科门诊应有急救设备、氧气设备、心电图装置(Monitor,包括血压、脉搏、呼吸数之监测、血氧浓度oximeter)。
2.以医疗团为单位
(1)由各县市牙医师公会或牙医团体组成医疗团,定期至内政部指定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服务,医师前往支持前需事先向当地卫生局及健保分局报备,医疗费用得带回院所申报,惟参加医疗团之医师其院所设备若未符合前项1-(3)规定,于院所内执行之医疗费用不适用本计划之加成规定。
(2)医师资格:自执业执照取得后应有五年以上之临床经验,并接受身心障碍等相关之教育训练。
七、申请程序
(一)先天性唇颚裂患者牙医医疗服务:采个案事前审查。
1.病患因病情需要由上述申请医院向保险人提出事前审查:施行本项齿颚矫正装置,须个案事先报经中央健康保险局辖区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惟乳牙期及混合牙期仅施行空间维持器者,不须事前审查。
2.事前审查应检附下列文件:事前审查申请书、病历影印本、x光片、治疗计划(包括整个疗程费用及时间),如变更就医医院时,则另检送前就医医院无法继续完成理由、估计仍需继续治疗月份数字数据及申报未完成时程之费用。
(二)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牙医医疗服务:
1.以院所为单位,申请施行之特约医疗院所应检送下列资料审查:
(1)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
(2)医师个人学经历等相关资料(身份证字号、学经历、专长背景及从事相关工作训练或经验说明)。
(3)身心障碍者口腔医疗及保健推广计划书书面数据及档案(包括目前执行及未来推广身心障碍者口腔医疗及保健推广计划之执行要点,书写格式请以A4版面,由左而右,由上而下,(标)楷书14号字型,横式书写)。
2.以医疗团为单位:各医疗团依附件三格式汇整名单后函报本会备查,异动时亦同。
八、受理审查
中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牙医医疗服务:请于每月二十日前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以挂号邮寄至中华民国牙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牙医师全联会),牙医师全联会于收到案件后于每月最后一周审查,并将名单函送中央健康保险局并副知各分局,申请者得于核定后之次月执行本项服务;医疗团名单若有异动,应于每月二十日前函报,并得于次月生效。院所代码如有变更,请函报牙医师全联会及健保局分局办理本计划起迄日期变更作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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