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40008476A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推动大陆政策及两岸交流,特设置中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陆委会)为主管机关。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它有关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进两岸民间交流事项之支出。
二、两岸民间交流活动之补助及奖助。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它有关支出。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两岸民间交流,兼指港澳地区及其它海外地区所办理之两岸交流活动。
第5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7条 本基金设置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召集人一人,由陆委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指派一人兼任之。
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关机关代表及熟谙大陆事务之学术机构或文教、工商团体负责人担任,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召集人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日常事务;置干事六人至十人,办理所任事务,均由陆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9条 本会召集人、副召集人、执行秘书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10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基金运用之审议及考核。
三、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
四、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基金来源之劝募。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11条 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会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