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42127400号令修正发布第8、11、13条条文;并删除第9、12、14条条文
第8条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重大公众使用及公有建筑物,指经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之建筑执照,基地面积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总楼地板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筑物。
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指计划预算总金额在新台币五亿元以上之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兴办或依法核准由民间机构参与投资兴办之公共工程。
第9条 (删除)
第11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三项所称建筑物造价,指建筑物之直接工程成本。前项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费、承包商管理费及利润、保险费、营业税、环保安全卫生费、品管费及其它与直接工程成本有关之费用。
第12条 (删除)
第13条 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设置公共艺术者,由文建会以发给奖状、奖座或奖牌之方式奖励之。
第14条 (删除)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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