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台支二字第094000457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适用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400526940号函核定
一、为改进国库集中支付拨汇库款作业,减少使用国库支票付款风险,由中央银行预拨拨汇基金并运用财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汇系统,将受款人应领之款项,实时拨汇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机构账户,使库款移转达到迅速、正确与安全之目的,特订定本作业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有关运用跨行通汇系统办理库款支付事务之处理,除悉依国库集中支付作业要点及金融信息系统跨行业务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外,并由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以下简称支付处)会同中央银行国库局(以下简称国库局)与财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订立委托合约。
三、支付处办理库款支付,所拨付(汇)各金融机构间账户之款项,交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业务局共同开设之「八十七号跨行业务结算担保专户」办理。
前项拨付(汇)款作业,由国库局依财政部核定之额度于上开账户预拨「拨汇基金」,其调拨清算依照下列方式:
(一)调拨:国库局于每日作业前依核定额度拨足,如系单笔支付金额逾亿元或其它特殊情事者,则由支付处签开受款人为「中央银行业务局八十七号跨行业务结算担保专户」国库支票据以办理拨汇。
(二)清算:支付处日终将先行拨付(汇)款之总金额扣除退汇不再改汇缴库金额后,签开受款人为「中央银行国库局(结算财政部台北区支付处跨行拨汇基金)」国库支票,送国库局结算。
四、支付处办理拨付(汇)之库款支付数据,由支付处将受款人指定存入之金融机构代号(含分支机构)、账号、户名及金额,逐笔输入计算机,先行登录成传送档,并将该次拨付(汇)数据、笔数、总金额打印清单,经内部核计无误后,以联机方式传送财金公司。财金公司接受支付处联机传送之库款支付数据时,应即依金融信息系统跨行作业有关规定,对传送数据先予查核,确认无误后再行传送至解款银行。
五、财金公司对受托之拨付(汇)库款,应负责以实时联机方式传送至解款银行,由其存入受款人账户。但若财金公司或解款银行因计算机或线路故障,无法立即修复时,滞留财金公司尚未传送之拨付(汇)数据,则应于当日以磁带、磁盘、报表等媒体送达解款银行总行,并应严防重复入帐。
为备查询需要,前项库款拨付(汇)纪录文件应保存6个月。
六、为确保库款拨付(汇)安全稳妥起见,有关传输资料,支付处与财金公司应订定通讯码与基码,除定期换码外,必要时亦得换码。支付处与财金公司间,另因应必要时传送磁带、磁盘、报表等媒体,双方应互换印鉴卡。传送磁带、磁盘、报表等媒体时,应加封套密封,并押盖原存印鉴。
七、解款银行接受拨付(汇)款项,应即依规定入户,若发现账号错误、账户注销或户名不符无法确认者,应即依金融信息系统跨行作业有关规定办理退汇。
八、当日办理清算因退汇情事,中央银行业务局八十七号「跨行业务结算担保专户」账户内倘有余额时,则暂存于上开账户备拨,以待支付处办理改汇或支出收回。
九、拨付(汇)库款遇退汇时,支付处查明退汇原因后,分别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改汇:依更正数据再汇,金额不重复拨付。
(二)不汇缴库:按原支用机关填制之支出收回书金额,签开受款人为「限缴国库存款户」国库支票办理缴库。
十、国库支付跨行拨付(汇)之手续费,照约定按每笔包含由支付处传至财金公司经解款银行入受款人账户之全程为计费单位,每月结算一次,并由财金公司将应收手续费,照约定标准计算。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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