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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离岛建设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2013-09-27 10:29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8508A号令修正发布第5、8、10条条文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离岛开发建设计划之补助、贷款及投资项目。

  二、为办理离岛建设之需要,需修订县(市)综合发展计划,或订定离岛综合建设实施方案所需经费之补助。

  三、离岛建设指导委员会所需之经费。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它有关支出。

  前项第一款用途,应以纳入离岛综合建设实施方案之项目为优先。

  第8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置离岛建设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担任;其余委员,由行政院就相关机关代表聘兼之。

  第10条 本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之。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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