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40626363Z号令修正发布第7、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7、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依系统受损程度,核定经费补助。但有正当理由,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级:系统损害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
第二级:系统损害新台币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者,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第三级:系统损害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未达五百万元者,补助新台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8、经审核符合本补助要点之系统经营者,应依本局核准补助通知所订时间内与本局订立合约,明订补助款项应专款专用,不得为其它目的之使用及违约之责任等,逾期未订立合约者,视为放弃补助。系统经营者应依合约执行复建计划,并自领得补助经费日起三个月内,将合约执行情形及复建成果陈报本局,并副知所属直辖市、县(市)政府。系统经营者无法于三个月内陈报复建成果者,应于陈报期间届满前十四日内,附具正当理由,向本局申请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但因天然灾害再次迟延者,不在此限。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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