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苗栗县政府 府行法字第0940135806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苗栗县政府为执行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之审查,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农业设施兴建高度及楼层,应依下列基准办理。但政府办理或项目辅导农业发展有关计划所需农业设施者,不在此限:
一、水稻育苗作业室:含管理室、作业场所及器材储放设施,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五公尺。
二、育苗作业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五公尺。
三、菇类栽培场、菇包制包场或废菇包处理场:楼层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七公尺。
四、温室:
(一)花卉类: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屋顶及外墙应全部透光。但高度部分经检附产业技术服务单位、专家或学者建议或辅导文件具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芽菜类: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五公尺。
(三)其它: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五公尺。
五、网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四公尺。
六、抽水机房: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七、干燥机房: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九公尺。
八、碾米机房: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但机型特殊经检附证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九、农机具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四公尺。但机型特殊经检附证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农业资材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十一、集货及包装处理场: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六公尺。
十二、简易集货包装处理场: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四公尺。
十三、冷藏或冷冻库: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五公尺。
十四、自用堆肥舍: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十五、自产农产品加工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五公尺。
十六、消毒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十七、熏蒸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十八、管理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十九、养殖育苗室、饲料储放间: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二十、高密度室内循环养殖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四公尺。
廿一、畜牧设施之器具熏烟消毒室、雏禽处理室、储蛋室、管理室、堆肥舍、孵化室、死废禽或孵化废弃物处理室、防疫消毒室等: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三。五公尺。
廿二、自产畜禽产品加工处理室、乳牛或乳羊之榨乳及储乳室:建造以一层为限,高度不得超过五公尺。
本办法未列之其它农业设施,依「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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