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0: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银(四)字第094400092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4条;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条 本准则依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公开发行票券金融公司(以下简称票券金融公司)财务报告之编制,应依
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之,其未规定者,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第3条 票券金融公司应依其会计事务之性质、业务实际状况及发展,暨管理上之需要,厘订其会计制度,备供查核。
前项会计制度之内容,应依所营业务之性质,分别订定下列项目:
一、总说明。
二、帐簿组织系统图。
三、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簿籍与会计报表之说明与用法。
四、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
五、内部会计控制。
六、管理会计事务处理。
七、计算机化会计作业处理。
八、其它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规定之项目。
第4条 财务报告指财务报表、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及其它依本准则规定有助于使用人决策之揭露事项及说明。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附表。
前项主要报表及其附注,除新设立或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应采两期对照方式编制,并应由票券金融公司负责人、经理人及主办会计人员就主要报表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5条 财务报告编制之内容,应能允当表达票券金融公司之财务状况、经营结果暨现金流量,并不致误导利害关系人之判断与决策。财务报告有违反本准则或其它有关规定,经本会查核通知调整者,应予调整更正。调整金额达本会规定标准时,并应将更正后之财务报告重行公告;公告时应注明本会通知调整理由、项目及金额。
第6条 票券金融公司有会计变动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计原则变动:
(一)若有正当理由而须改变会计原则者,应于预定改用新会计原则之前一年底,将原采用及拟改用会计原则之原因与理论依据、新会计原则较原采会计原则为佳之具体事证,及改用新会计原则之预计会计原则变动累积影响数等内容,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逐项分析并出具复核意见,作成议案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申报本会核准。经本会核准后,票券金融公司应公告改用新会计原则之预计会计原则变动累积影响数及签证会计师之复核意见。
(二)如有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八号第十二段所定,会计原则变动累积影响数因事实困难无法决定之情形,应将原采用及拟改用会计原则之原因与理论依据、新会计原则较原采会计原则为佳之具体事证、及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之原因等内容,洽请签证会计师就合理性逐项分析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变更会计原则年度查核意见之影响表示意见后,依前揭程序规定办理。
(三)除前目无法计算会计原则变动之累积影响数者外,应于改用新会计原则年度开始后二个月内,计算会计原则变动之实际累积影响数,提报董事会后公告,并报本会备查;若会计原则变动累积影响数之实际数与原预计数差异达一千万元以上,且达前一年度净收益百分之一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者,应就差异分析原因洽请签证会计师出具合理性意见,并同公告申报本会。
(四)票券金融公司有第二目情形者,于开始适用新会计原则年度中所编制之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暨年度财务报告,应于附注揭露采用新会计原则对各该期间损益之影响。
(五)除新购资产采用新会计原则处理,得免依前开各目规定办理外,其余会计原则变动若未依规定事先报经核备即行采用者,采用新会计原则变动当年度之财务报告应予重编,俟补申报核备后之次一年度始得适用新会计原则。
二、会计估计事项中有关折旧性、折耗性资产耐用年限及无形资产效益期间之变动,应比照前款第一目、第四目及第五目有关规定办理。
第7条 票券金融公司资产及负债宜依其性质分类,并按相对流动性之顺序排列。
第8条 资产负债表之资产科目分类及其帐项内涵与应加注明事项如下:
一、现金及约当现金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周转金。非活期之银行存款,应分项列报,其到期日在十二个月以后者,应加注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约束者不得列入此科目。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银行暨同业系存放中央银行之款项及拆放予银行暨票券金融公司同业之款项。
三、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系指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资产。
(二)除依避险会计指定为被避险项目外,原始认列时被指定以公平价值衡量且公平价值变动认列为损益之金融资产。下列金融商品应分类为交易目的金融资产:
1.其取得主要目的为短期内出售。
2.其属合并管理之一组可辨认金融商品投资组合之部分,且有证据显示近期该组合实际上为短期获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资产。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应按公平价值衡量。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买中心)柜台买卖之公平价值系指资产负债表日之收盘价。开放型基金,其公平价值系指资产负债表日该基金净资产价值。
本准则所称柜买中心柜台买卖之股票不含依柜买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第五条规定核准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兴柜股票)。
四、附卖回票券及债券投资系从事票券及债券附卖回条件交易时,实际支付予交易对手之金额。
五、备供出售金融资产系非衍生性金融资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被指定为备供出售者。
(二)非属下列金融资产者:
1.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
4.无活络市场之债务商品投资。
5.应收款。备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公平价值衡量。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柜买中心柜台买卖之公平价值系指资产负债表日之收盘价。开放型基金,其公平价值系指资产负债表日该基金净资产价值。备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以扣除其累计减损后之净额表达。
六、应收款项系各项应收款,包括原始产生及非原始产生者,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其它应收款。逾期未满六个月之逾期授信应列入应收帐款。票券金融公司针对保证发票期间担保品遭假扣押查封而仍正常缴息之授信户,为给予撤封之作业期间,若该商业本票到期,而暂不提示者,应将该商业本票余额以应收票据列帐。其它应收款系指不属于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之其它应收款项。其它应收款超过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分别列明。另于结算时评估应收款项可能之损失,并提足备抵呆帐。备抵呆帐系属应收款项之评价科目。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系具有固定或可决定之收取金额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积极意图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应按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之规定摊销溢价或折价,并以摊销后成本衡量。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应以扣除其累计减损后之净额表达。
八、采权益法之股权投资系采权益法评价之长期股权投资,其评价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五号规定办理。依权益法认列投资损益时,被投资公司编制之财务报表若未符合我国
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应先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后,再据以认列投资损益。若被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资公司之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依照「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与一般公认审计准则之规定办理查核:
(一)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
(二)营业收入达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或达票券金融公司净收益百分之十以上者。采权益法之股权投资应以扣除其累计减损后之净额表达。采权益法之股权投资有提供设质,或受有约束限制等情事者,应予注明。
九、固定资产为供营业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十二个月以上,非以出售为目的之有形资产。固定资产之主要科目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预付房地款、预付设备款、未完工程、租赁权益改良及其它供营业用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中土地、折旧性资产及折耗性资产,应分别列示。
(二)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或建造时之成本入帐。但购买预售屋及以现金增资款购置固定资产之利息不得予以资本化。闲置或已无使用价值之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公平价值或账面价值之较低者转列其它资产。若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并应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
(三)承租资产之认列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号规定办理。承租之资产若属营业租赁性质者,在租赁标的物上所为之改良,称为租赁权益改良,应列于固定资产项下。
(四)固定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如经过重估者,应列明重估价日期及增减金额,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别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税准备,应列为长期负债。经重估价之固定资产,自重估基准日翌日起,其折旧之计提,均以重估价值为基础。
(五)除土地外,固定资产应于估计使用年限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按期提列折旧或折耗。固定资产之累计折旧、累计减损或累计折耗,应列为固定资产之减项。
(六)租赁权益改良应按其估计耐用年限或租赁期间之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提列折旧,并依其性质转作各期费用,不得间断或减列。
(七)折旧性资产应注明折旧之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有提供保证、抵押或设定典权等情形者,亦应予注明。
十、无形资产系指无实体存在而有经济价值之资产,如营业权、商誉等。
(一)向外购买之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入帐。因并购交易产生之商誉,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五号规定处理。自行发展之无形资产,除符合条件应资本化者外,应作为当期费用。
(二)无形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
十一、其它金融资产系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金融资产,应以扣除其累计减损后之净额表达。其它金融资产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五者,应于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
(一)避险之衍生性金融资产系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平价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系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响力或与该等股票连动且以该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1.未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于柜买中心柜台买卖之股票。
2.兴柜股票。
(三)待处分股权投资系依财务会计准则第七号公报规定,预计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出售对子公司之股权投资。
(四)无活络市场之债务商品投资系无活络市场之公开报价,且具固定或可决定收取金额之债务商品投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
1.未指定为以公平价值衡量且公平价值变动认列为损益者。
2.未指定为备供出售者。
无活络市场之债务商品投资应按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之规定摊销溢价或折价,并以摊销后成本衡量。
(五)催收款项系指逾清偿日六个月未受清偿之保证、背书授信余额。于结算时评估催收款项可能之损失,并提足备抵呆帐。备抵呆帐系属催收款项之评价科目。
(六)其它什项金融资产系指不能归属以上各款之其它金融资产者。
十二、其它资产系指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资产,应以扣除其累计减损后之净额表达。其它资产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五者,应将科目名称分别列明。
(一)承受担保品系依法或洽定承受保证客户之原有担保品,或补交之物品,以抵还欠款者属之。承受之担保品按承受价格入帐,期末并应评估其净公平价值,其成本高于净公平价值之差额,应列为减损损失。
(二)其它什项资产系指不能归属以上各款之其它资产。
第9条 资产负债表之负债科目分类及其帐项内涵与应加注明事项如下:
一、银行暨同业拆借及透支系向银行暨同业借入按日计息之短期款项及于所订契约额度内向银行暨同业透支之款项。
二、应付商业本票系自货币市场获取资金,而委托其它票券商承销之商业本票。应付商业本票应按现值评价,应付商业本票折价应列为应付商业本票之减项。应付商业本票应注明保证机构及利率,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账面价值。
三、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负债系指具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交易目的金融负债。
(二)除依避险会计指定为被避险项外,原始认列时被指定以公平价值衡量且公平价值变动认列为损益之金融负债。下列金融商品应分类为交易目的金融负债:
1.其发生主要目的为短期内再买回。
2.其属合并管理之一组可辨认金融商品投资组合之部分,且有证据显示近期该组合实际上为短期获利之操作模式。
3.除被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负债。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负债应按公平价值衡量。属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柜买中心柜台买卖者,其公平价值系指资产负债表日之收盘价。
四、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系从事票券及债券附买回条件交易时,向交易对手实际取得之金额。
五、特别股负债系发行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第三十六号公报规定具金融负债性质之特别股。
六、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帐款、应付利息及其它应付款等。
(一)应付帐款应按现值评价,但因营业而发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帐载金额评价。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帐款,应与非营业而发生之其它应付款项分别列示。金额重大之应付关系人之款项,应单独列示。
(二)应付利息系应付附买回条件交易或举借其它债务之利息。
(三)其它应付款系不属应付帐款及应付利息之其它应付款项,如应付税款及股利等。其它应付款中超过应付款项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象分别列示。
七、应付公司债系指票券金融公司发行之债券。发行债券须于附注内注明核定总额、利率、到期日、担保品名称、账面价值、发行地区及其它有关约定限制条款等。如所发行之债券为转换公司债者,并应注明转换办法及已转换金额。应付公司债之溢价、折价为应付公司债之评价科目,应列为应付公司债之加项或减项,并按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于债券流通期间内加以摊销,作为利息费用之调整项目。
八、其它金融负债系指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金融负债。其它金融负债金额超过负债总额百分之五者,应于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
(一)避险之衍生性金融负债系依避险会计指定且为有效避险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负债,应以公平价值衡量。
(二)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负债系持有与未于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于柜买中心买卖之股票,或兴柜股票连动并以该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负债。
(三)其它什项金融负债系其它不能归属于以上各款之金融负债者。
九、其它负债系指不能归属于以上各类之负债,如保证责任准备、买卖证券损失准备、及其它杂项负债等。其它负债金额超过负债总额百分之五者,应将科目名称分别列明。
(一)保证责任准备系票券金融公司于结算时,评估授信资产可能之损失,依法所提足之保证责任准备。
(二)买卖证券损失准备系指票券金融公司经营债券自营业务,依规定按月就买卖有价证券之净收益百分之十提列之买卖损失准备,惟其累积达二亿元时,得免继续提列。该准备于实际发生自行买卖债券净损失时予以冲回外,不得使用之。
(三)退休金准备系应计退休金负债。
(四)其它什项负债系不能归属于以上之负债。
第10条 资产负债表之股东权益科目分类及其帐项内涵与应加注明事项如下:
一、股本系指股东对票券金融公司所投入之资本,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者。但不包括符合负债性质之特别股。股本之种类、每股面额、额定股数、已发行股数及特别条件等,均应注明。发行可转换特别股及海外存托凭证者应揭露发行地区、发行及转换办法,已转换金额及特别条件。库藏股票应按成本法处理,列为股东权益减项,并注明股数。
二、资本公积系指票券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商品之权益组成要素及票券金融公司与股东间之股本交易所产生之溢价,通常包括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溢价、受领股东赠与及其它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所产生者等。当年度票券金融公司将资本公积拨充资本者应在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注明。资本公积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应附注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系指由营业结果所产生之权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及未分配盈余(或待弥补亏损)等。
(一)法定盈余公积系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提拨定额之公积。
(二)特别盈余公积系依相关法令、契约、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由盈余提拨之公积。
(三)未分配盈余(或待弥补亏损)系指尚未分配亦未经指拨之盈余(未经弥补之亏损为待弥补亏损)。
(四)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应俟股东大会决议后方可列帐,但有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之议案者,应在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注明。
四、股东权益其它项目系指造成股东权益增加或减少之其它项目,通常包括未实现重估增值、金融商品未实现损益、未认列为退休金成本之净损失、换算调整数及库藏股票等。
第11条 损益表之科目结构及其帐项内涵如下:
一、收入及费用应按性质分类,并分别揭露利息净收益、利息以外净收益及营业费用之类别。
二、利息净收益系利息收入减利息费用之净额:
(一)利息收入系持有票债券、附卖回票券及债券投资、各种存款或金融资产等所产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费用系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向银行融资或举借公司债所发生之各项利息费用。
三、利息以外净收益:
(一)手续费净收益系手续费收入及手续费费用之净额,手续费收入系保证、签证、承销及经纪等业务所获得之手续费收入;手续费费用系委托办理各项手续所发生之费用。
(二)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损益系买卖或借贷交易目的金融资产及负债,以及指定以公平价值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所产生之损益、股息红利及期末按公平价值评价产生之评价损益。
(三)备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已实现损益系买卖或借贷备供出售金融资产所产生之损益及股息红利。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之已实现损益系买卖或借贷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所产生之损益。
(五)采权益法之股权投资损益之计算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五号规定办理。
(六)兑换损益系外币资产或负债因汇率变动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四号规定列为损益者。
(七)资产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之计算及表达,应依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之规定办理。
(八)其它非利息净损益系不属于上列各科目之其它非利息净损益,包括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损益、无活络市场之债务商品投资损益、处分不良资产、承受担保品及处分固定资产之损益等。其它非利息净损益金额达利息以外净收益合计百分之五者,应于损益表上单独列示。
四、净收益系利息净收益加利息以外净收益之合计数。
五、各项提存系对备抵呆帐、保证责任准备及买卖证券损失准备所提列之各项提存。
六、营业费用系票券金融公司为从事营业所需投入之费用,应视实际需要分列明细记载之,主要区分为用人费用、折旧及摊销费用、其它业务及管理费用。
七、继续营业部门损益系前列三款之净额,应分别列示税前损益、所得税费用(利益)与税后损益。
八、停业部门损益系本期内处分或决定处分重要部门所发生之损益,包括当期停业前营业损益及处分损益。处分损益应于决定处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损失应立即认列,如有利益则应俟实现时始得认列。
九、非常损益系性质特殊且不常发生之损益项目,应单独列示,不得分年摊提。
十、会计原则变更之累积影响数,应单独列示于非常损益之后。
十一、本期净利(或净损)系本会计期间之盈余(或亏损),系前四款之合计数。
十二、每股盈余之计算及表达,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四号规定办理。
十三、所得税分摊及表达方式,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二号规定办理。
第12条 股东权益变动表为表示股东权益组成项目变动情形之报告,应列明股本、资本公积、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及股东权益其它项目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期末余额等资料。保留盈余之内容如下:
一、期初余额。
二、前期损益调整项目:前期损益项目在计算、记录与认定上,以及会计原则与方法之采用上发生错误,而为更正者。
三、本期净利或净损。
四、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及分派股利等项目。
五、期末余额。
前期损益调整、不列入当期损益而直接列于股东权益项下之未实现损益项目(如金融商品未实现损益及换算调整数)及资本公积变动等项目所生之所得税费用(利益)应直接列入各该项目,以净额列示。
第13条 现金流量表系以现金及约当现金流入与流出,汇总说明票券金融公司于特定期间之营业、投资及融资活动,其编制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七号规定办理。
第14条 财务报告为期详尽表达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现金流量之信息,对下列事项应加注释:
一、票券金融公司沿革及业务范围说明。
二、声明财务报表依照本准则、有关法令(法令名称)及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三、重要会计政策之汇总说明及衡量基础。
四、会计处理因特殊原因变更而影响前后各期财务数据之比较者,应注明变更之理由与对财务报表之影响。
五、财务报告所列金额,有注明估计与评价基础之必要者,应予注明。
六、财务报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约或其它约束之限制者,应注明其情形与时效及有关事项。
七、重大之承诺事项及或有负债。(包含资产负债表外项目)
八、金融商品(含衍生性金融商品)应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规定揭露相关信息。
九、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之管理政策与实务,以及主要风险之暴险情形。其中有关下列资讯应依其所属风险类别予以揭露:
(一)资产品质(格式A)、主要业务概况(格式B)、授信风险集中情形(格式C)、损失准备之提列政策及备抵呆帐之变动情形(信用风险)。
(二)资产、负债及资产负债表外项目之风险显著集中信息(信用风险)。
(三)孳息资产与付息负债之平均值及当期平均利率(市场风险)。
(四)利率敏感性信息(市场风险)。(格式D)
(五)资金来源运用表(流动性风险)。(格式E)
(六)特殊记载事项(作业风险及法律风险)。(格式F)
十、资本适足性。(格式G)
十一、资本结构之变动。
十二、公司债之发行。
十三、主要资产之添置、扩充、营建、租赁、废弃、闲置、出售、质押转让或长期出租。
十四、对其他事业之主要投资。
十五、重大灾害损失。
十六、重要诉讼案件之进行或终结。
十七、重要契约之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
十八、员工退休金相关信息。
十九、重要组织之调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变革。
二十、因政府法令变更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二十一、部门别财务信息。
二十二、私募有价证券者,应揭露其种类、发行时间及金额。
二十三、金融资产之移转及负债消灭之相关信息,应依据财务会计准则第
三十三号公报之规定揭露。
二十四、停业部门之相关信息。
二十五、受让或让与其它金融机构之主要部分营业及资产、负债。
二十六、长短期债款之举借。
二十七、所得税相关信息。
二十八、与关系人之重大交易事项。
二十九、拆放银行暨同业及银行透支拆借情形。
三十、票券金融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时,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它子公司间进行业务或交易行为、共同业务推广行为、信息交互运用或共享营业设备或场所,其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之分摊方式。
三十一、其它为避免使用者之误解,或有助于财务报告之公正表达所必须说明之事项。
第15条 财务报告对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提出日间所发生之下列期后事项,应加注释:
一、资本结构之变动。
二、巨额长短期债款之举借。(不包含银行暨同业拆借)
三、主要资产之添置、扩充、营建、租赁、废弃、闲置、出售、质押、转让或长期出租。
四、所营业务范围与营运策略之重大变动。
五、受让或让与其它金融机构主要部分营业及资产、负债。
六、对其他事业之主要投资。
七、重大灾害损失。
八、重大资产折损及债权冲销。
九、重要诉讼案件之进行或终结。
十、重要契约之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
十一、重要组织之调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二、因政府法令变更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十三、其它足以影响财务状况、经营结果或现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第16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揭露本期有关下列事项之相关信息:
一、重大交易事项相关信息:
(一)累积买进或卖出同一转投资事业股票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取得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处分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与关系人交易之手续费折让合计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
(五)应收关系人款项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出售不良债权达新台币三十亿元以上者。
(七)其它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之重大交易事项。
二、转投资事业相关信息:
(一)对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者,应揭露其名称、所在地区、主要营业项目、原始投资金额、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损益及认列之投资损益。
(二)对被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力者,须再揭露被投资公司从事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交易之相关信息,以及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保证、期末持有有价证券情形、累积买进或卖出同一有价证券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交易及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信息。但被投资公司属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且营业登记之主要营业项目包括资金贷与他人、背书保证及买卖有价证券者,得免将该等营业交易行为列入各该重大交易应揭露信息。
第17条 票券金融公司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规定,充分揭露关系人交易资讯,于判断交易对象是否为关系人时,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须考虑实质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证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者外,应视为实质关系人,须依照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规定,于财务报表附注揭露下列有关信息: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称之关系企业及其董事、监察人与经理人。
二、受同一总管理处管辖之公司或机构及其董事、监察人与经理人。
三、总管理处经理以上之人员。
四、对外发布或刊印之资料中,列为关系企业之公司或机构。
第18条 财务报表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之名称如下:(格式附后)
一、资产负债表。格式一
二、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科目明细表:
(一)现金及约当现金明细表。格式二~一
(二)存放央行及拆放银行暨同业明细表。格式二~二
(三)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明细表。格式二~三
(四)附卖回票券及债券投资明细表。格式二~四
(五)备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表。格式二~五
(六)应收款项明细表。格式二~六
(七)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明细表。格式二~七
(八)采权益法之股权投资变动明表。格式二~八
(九)采权益法之股权投资累计减损变动明表。格式二~九
(十)其它金融资产明细表。格式二~十
(十一)固定资产变动明细表。格式二~十一
(十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变动明细表。格式二~十二
(十三)固定资产累计减损变动明细表。格式二~十三
(十四)其它资产明细表。格式二~十四
(十五)银行暨同业拆借及透支明细表。格式二~十五
(十六)应付商业本票明细表。格式二~十六
(十七)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负债明细表。格式二~十七
(十八)附买回票券及债券负债明细表。格式二~十八
(十九)特别股负债明细表。格式二~十九
(二十)应付款项明细表。格式二~二十
(二十一)应付公司债明细表。格式二~二一
(二十二)其它金融负债明细表。格式二~二二
(二十三)其它负债明细表。格式二~二三
三、损益表。格式三
四、损益科目明细表:
(一)利息收入明细表。格式四~一
(二)利息费用明细表。格式四~二
(三)手续费净收益明细表。格式四~三
(四)公平价值变动列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及负债损益明细表。格式四~四
(五)备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已实现损益明细表。格式四~五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资产之已实现损益明细表。格式四~六
(七)采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损益明细表。格式四~七
(八)兑换损益明细表。格式四~八
(九)资产减损损失及回转利益明细表。格式四~九
(十)其它非利息净损益明细表。格式四~十
(十一)各项提存明细表。格式四~十一
(十二)用人费用明细表。格式四~十二
(十三)折旧及摊销费用明细表。格式四~十三
(十四)其它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格式四~十四
五、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五
六、现金流量表。格式六
第19条 票券金融公司编制期中财务报告,应依照第二章及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三号之规定办理。编制季报时,得免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并得免编制第一季及第三季合并财务报表。
第20条 票券金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七号规定办理。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之业务关系及重要交易往来情形及金额。(格式七)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应分别列明子公司名称、持有股数、金额及原因。
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规定,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准用之,除本会另有规定者外,得免编制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
第21条 票券金融公司除经本会核准者外,应编制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第22条 票券金融公司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之编制及表达,应依本会所订之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关系报告书编制准则规定办理。
第23条 票券金融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报之财务报告及相关附件,应分别装订成册,且于财务报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码并制作申报书,相关书件除申报本会外,应同时抄送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供公众阅览,股票已于证券交易所上市者,并应抄送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并应抄送柜台买卖中心。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六条规定申报之书件,亦应依前项规定抄送相关单位。
第24条 本准则自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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