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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环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

2013-09-27 10:23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环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环业字第021号函修正发布第14条条文

  第14条 委托人于同日融资买进与融券卖出同种类证券,其与本公司及代理证券商签订同意书者,委托人得就相同数量部分,以融资偿还与融券偿还应收付之证券及款项相抵之余额,向代理证券商办理交割;代理证券商应代为填制「融资融券交易现款现券偿还表(代申请书)」及「融资融券交易现款现券偿还汇计表」送交本公司,不适用第十九条之规定。已签订前项同意书之委托人,如不欲为前项之相抵余额交割者,须于成交当日收盘前向代理证券商书面声明。

  第一项冲抵部分不计算融资融券应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计收融券手续费。委托人第一项冲抵部分之交易仍应分别列入当日其融资融券限额内计算,不得仅按冲抵后之净额予以列计并于当日循环使用。

  台湾当局

责任编辑:天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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