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09: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634660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9条 (原名称:台北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收费标准)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市容景观,交通顺畅,提高本市路边停车格位之周转率以有效管理游动广告物,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交通局。
第3条 申请游动广告物许可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其变更广告内容者,亦同:
一、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二、行车执照(船舶证明书或小船执照)影本。
三、广告内容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之文件。
四、车(船)身前、后、左、右照片各一张。
五、广告物许可证规费汇票或支票。
六、营业车辆(船舶)申请者附其租赁合约书影本。取得许可之游动广告车不得固定停放于本市道路,并应依规定悬挂号牌,且不得以广告物遮蔽,违者除依相关法令取缔外,经通知于四十八小时内仍未移置及改善者,废止其游动广告物许可。
第4条 主管机关依第三条为许可处分时,应附具下列附款:
一、游动广告车辆(船舶),自废止许可或取缔、强制拆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
二、游动广告车辆(船舶)业者所属车辆(船舶),于三个月内违规累计达三次者,得限制其于三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许可。
第5条 遮蔽广告内容之游动广告车辆,除国定例假日外,于每日上午七时至下午
九时,不得停放于本市道路,违者径行拖吊。
第6条 台北市游动广告物申请案件,除公共汽车设置游动广告物,免征收行政规费外,依下列规定收费:
一、车辆(船舶)所有人为自身经营业务宣传,依广告内容,每次每车(船)每证征收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二、广告公司设置非该公司广告,每次每车(船)每证征收审查费新台币一千元及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三、已核准在案,因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者,每证征收证照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7条 本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应随案缴纳;经审查不予核发许可证者,退还证照费,不予退还审查费。
第8条 收取本市游动广告物许可证规费,主管机关应编列年度预算,并应依法定程序解缴市库。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