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企字第0940043708A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5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目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加强在职劳工共通核心职能、产业核心职能、国际沟通能力、运用科技能力、研发创新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办理实务导向之在职训练,以提升企业人力素质及劳工竞争力。
二、办理训练课程单位:教育部核准设立之大专校院。
三、训练业别及办理课程内容范围:
(一)训练业别:
1.行政院推动「服务业发展纲领及行动方案」之12项业别。
2.本局研订之策略性产业
(二)办理课程内容范围
1.全民共通核心职能课程训练。
2.产业核心职能课程训练。
3.国际沟通能力、运用科技能力、研发创新能力课程训练。
4.专业技术能力课程训练。
四、在职训练参训学员资格:
(一)年满15岁至60岁之本国籍在职劳工且截至开训前一日止,具就业保险年资累计满1年以上者。
(二)学员报名须检附就业保险被保险人年资数据表,并依照报名表填写从事行业及职务名称。
(三)企业推荐者优先。
五、补助标准:
(一)以各校院办理在职训练开设学士学分班、硕士学分班之收费标准,并以学员取得之学分,补助学员80%的学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学员自行负担;5年内每位学员最高补助2万元。
(二)学员如系特定对象在职劳工(负担家计妇女、中高龄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它依就业服务法第24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者),补助全额学分费用,惟5年内每位学员最高补助仍以2万元为限。
六、在职训练执行期间:自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
七、受理在职训练开办申请期间及方式:
(一)大专校院应将年度计划向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一次提出,受理申请期间另行公告。
(二)大专校院须依照本训练计划作业手册之规定办理后续作业相关事宜。
八、大专校院申请办理在职训练应检附文件:
(一)各校院计划基本数据表
(二)训练学分开班计划总表
(三)训练计划总表(含经费明细表)
(四)训练场地资料表
(五)训练师资名册
九、审查方式:申请校院所送之计划,经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邀请区域产、官、学界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办理初审后,再由本局复审后核定之。
十、任务分工:
(一)本局:办理本要点之研拟规划、修订、大专校院所提计划复审、职能课程整合、师资研习等事宜。
(二)本局所属职训中心:办理大专校院计划初审、品质查核、经费核销及查核、所属辖区信息提供、区域产业训练需求调查分析等事宜。
(三)大专校院:依企业及产业训练需求提报训练计划、提供教学资源、延聘师资(每一课程至少需延聘三分之一以上具实务经验师资)、汇整学员名册送职训中心核定、招生广宣、依本要点作业手册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等事宜。
十一、执行考核:
(一)本局及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得派员实地访查计划执行情形,并加以稽核。
(二)大专校院应依所报计划及经费预算确实执行,如有办理不善者,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本局3年内不予受理申办训练计划。
(三)同一计划不得重复向本局及其它单位申请经费补助,违反者,依下列方式办理:
1.尚未获核给经费者,通知相关单位不予拨付,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办本局训练计划。
2.已获核给经费者,除通知相关单位追缴所拨付之经费外,3年内不予受理申办本局训练计划。
十二、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经费核拨:
大专校院应于学员训练时数完成且取得学分证明后,检具学员名册(除基本资料外须含学员个人银行账户)送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审核后,凭以拨付学员学分补助费。
十四、大专校院应将原始凭证保留存放至少10年,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必要时得派员抽查。
十五、经费来源:就业保险基金。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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