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壹字第094001782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壹、依据:
一、立法院90年度审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暨附属单位预算附带决议办理。
二、依据立法院通过本会年度「荣民遗孤三节慰问」预算案,所办理之行政措施。
贰、目的:
一、为使失依荣民遗孤获得良好的生长环境与妥善照顾,使亡者安心无虑、社会安定温馨,以培育遗孤蔚为国用。
二、为避免就养荣民亡故后,因停发给与,其遗眷生活顿失依靠,生活失据,衍生社会问题,针对清寒遗孤发给三节慰问金,以照顾其生活。
叁、慰问对象:
一、荣民夫妇均已亡故,其遗留之未成年子女、虽已成年无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子女或仍就读国内大学(含)以下学校之子女。
二、荣民亡故后,其配偶或实际扶养遗孤之亲属,无力扶养故荣民之未成年子女、虽已成年无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碍子女或仍就读国内大学(含)以下学校之子女,且具有下列证明文件之一者:
(一)地方政府核发低收入户证明。
(二)地方政府核发中低收入户证明。
(三)无工作能力证明。
肆、慰问方式:
符合慰问对象者,于每年三节(春节、端午节及中秋节)各发放慰问金10,000元。
伍、作业程序:
一、慰问金由本会编列年度预算,分配各荣服处执行。
二、遗孤或其扶养人(监护人)于每年三节前15日至各荣服处申请,比照急难救助三节慰问方式,登入本会单一窗口便民服务系统。
陆、检附文件:
一、政府核发之国民身分证影本。
二、已成年仍在学者应检附在学证明。
三、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身心障碍者,请检附证明文件。
柒、一般规定:
一、本预算系与急难救助同一科目,三个月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书应由受领人签章。
二、为节省公帑,荣民遗孤经他人收养为其养子女者,三节不再予以慰问。
三、荣民子女满20岁者为成年。
四、荣民配偶于生前离婚或死后改嫁,应视遗孤监护权之归属认定。
五、无工作能力证明以健保投保类别认定。
六、实际扶养遗孤之亲属(非荣民配偶)应检具扶养事实证明,并填具相关访查纪录备查。
七、支领遗族半俸者,以每月支领不超过政府公布之基本工资为限。
八、办理遗孤三节慰问事宜,应确依本作业规定办理,详加审查,如有不合规定者,除追缴慰问款项外,并查处相关失职责任。
九、各荣服处应于三节后15日内办理结报。
十、本作业规定自核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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