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09: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400850552号令修正发布第1、12条条文及第3条条文之之附件一、附件二、第4条条文之附件三、第5条之附件四、第6条之附件五、第7条之附件六
第1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12条 引进供我国民航使用之航空器产品,其型别检定证所有人应向民航局申请取得型别检定证,或依型别认可检定程序(如附件七)取得型别认可检定证(如附件八)。
核发前项产品型别检定证之国家已与我国签署双边航空安全协议者,从其协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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