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09: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9302A号令修正发布第6、7、9条条文
第6条 本基金设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国科会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中应包含行政院主管科技之政务委员、经济部部长、财政部部长、行政院主计长,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聘兼之。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国科会副主任委员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执行本会决议事项及综理行政业务;置专任或兼任副执行秘书一人,协助综理会务;另为应业务需要,得分组办事,所需人员,均由有关机关就其现职人员中调兼,在原服务机关支薪;必要时,并得依规定聘用专业人士若干人。
第9条 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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