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6: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济部经能字第09404610350号令修正发布第21条条文
第21条 本办法施行至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项期间届满一年前,中央主管机关于电业法未完成修正施行电业自由化时,应修正本办法延长之;每次延长,以一年为限。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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