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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20件)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捞和收集被冲散木、竹的规定(赣政发[1980]79号);
2、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赣政发[1980]241号);
3、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3]2号);
4、江西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赣府发[1983]118号);
5、江西省关于处理买卖、租赁、违法侵占土地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37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53号);
7、江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69号);
8、江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发[1985]80号);
9、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待义务兵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95号);
10、《江西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修改和补充规定(赣府发[1985]102号);
11、江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条例(赣府发[1985]122号);
12、江西省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暂行办法(赣府发[1986]17号);
1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退休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19号);
14、江西省留成外汇调剂办法(赣府发[1986]87号);
1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暂行办法(赣府发[1986]89号);
1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无线电业务管理费、频率占用费的暂行办法(赣府发[1986]89号);
17、江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赣府发[1988]81号);
18、江西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8]128号);
19、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赣府发[1989]56号);
20、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发[199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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