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5 11: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1997年7月2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消防条例》。
本决定自《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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