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0 13:1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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