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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3-09-23 17:0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

  为加强我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村镇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济南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999年11月1日

  济南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做好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

  一、村镇房屋所有人、共有人及他项权利人申报产权登记,须按下列程序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1.五区范围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按城区申报登记程序办理。

  2.五县(市)范围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人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镇(乡)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1)镇(乡)房管部门依照产权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丈量、绘图、登记、初审,报县(市)房地产管理局。

  (2)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复审、审批、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房产、直管房产、涉外房产、军队房产由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办理。

  二、个人所有的房屋按私有房产申报登记;全民、集体所有的房屋按单位自管房产申报登记。

  三、村办企业房产,由村委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登记;私营企业房产,由私营企业申报登记。

  四、一个产权单位(人)有几处房产的,应分别申报登记;一处院落内房屋分别属几个产权单位(人)所有的,由各所有权单位(人)分别申报登记。

  五、单位与私人联建的房屋,应分别申报登记,产权未划定分割界线的,由协议书中拥有面积较大或投资较多的一方申报登记;在产权共有人栏内注明情况。

  六、房屋初始登记

  1.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2.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土地合法使用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

  ①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建设的房屋,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合法用地证明;

  ②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时止进行房屋建设的,需提交村委会同意,经镇(乡)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

  ③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的,需提交镇(乡)政府批准的证明,占用耕地建设的应提交县、市政府批准文件。

  ④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建设的,需提交由区、县(市)政府批准的合法用地证明。

  (2)建设规划手续或证明

  ①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建设竣工的房屋,需提由镇(乡)、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证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后建设竣工的房屋,需提交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村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建设竣工的房屋,需提交镇(乡)、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证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后建设竣工的房屋,需提交村镇(乡)规划部门的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村镇(乡)规划区范围外的,需提交由区、县(市)、镇(乡)或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证明。

  (3)历史上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证、契约等证件。

  (4)分家析产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分家析产协议及村委会证明或公证书。

  (5)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全部共有人签名的有关证件。

  (6)联建的房屋提交联建协议书、镇(乡)出具的证明。

  (7)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七、房屋转移登记

  1.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在房屋发生转移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信;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或有关合法的转移文书;

  (4)产权共有人同意产权转移的证明;

  (5)村委会或企事业单位同意产权转移的证明;

  (6)赠与协议和村委会证明或赠与公证书;

  (7)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产权证件、村委会证明或公证书。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准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1)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3)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4)拆迁冻结范围期限内的;

  (5)在抵押、典当期限内的;

  (6)违章、违法建筑;

  (7)司法机关查封的;

  (8)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准买卖的。

  4.村镇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在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八、房屋变更登记

  1.房屋权利人因名称改变、房屋坐落变化或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区)、镇(乡)、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3)主管部门下达的名称变更文件;

  九、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1.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当在签定抵押贷款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2.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l)现房抵押

  ①房地产抵押贷款(典当)合同(主合同);

  ②房屋权属证书;

  ③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书;

  ④股份企业董事会的证明;

  ⑤需要评估的提交房地产评估机关的评估报告;

  ③共有的房产抵押时,需提供产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2)在建工程抵押

  ①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合同);

  ②单位介绍信、法人资格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的文件、证明;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证明;

  ⑤已投入资金证明;

  ⑥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⑦股份企业董事会的证明。

  (3)国家规定不准产权转移的房屋,不能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房屋注销登记

  1.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权属证书;

  (2)注销登记的证明或文件;

  (3)房屋所有权人或抵押人的申请;

  十一、登记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十二、房屋平面图的测量与绘制执行市房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房管局原来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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