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5: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吸引市外资金投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开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的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公司来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达到一定标准的,购房者可依次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二、申请办理迁入落户的购房者及配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没有犯罪记录。
三、购房落户标准
(一)购买商品住宅的:
1、在市内四区购房,购房款达到7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1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2、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房,购房款达到4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8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3、在金州区、旅顺口区购房,购房款达到2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5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4、在其他县(市)购房,购房款达到1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3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二)购买公建、办公写字楼或其他生产经营用商品房,并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
1、在市内四区购房,购房款达到15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15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2、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房,购房款达到10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10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3、在其他县(市)、区购房,购房款达到60万元的,可办理本人落户手续;购房款每增加60万元,可增加1人入户。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其本人购房落户的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下浮5%、7%、10%。
(四)同一购房者在半年时间内在同一地区购房两处以上,累计购房款达到上述标准,可按本通知精神办理落户手续。
四、购房落户程序
(一)购房者应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居民身份证等文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和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购房者应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起6个月内,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学历证明、计生部门证明、没有犯罪记录公证书以及公证部门出具有的购房者与申报户口者关系的公证书等文件向商品房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购房者6个月内没有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落户请求。
五、经审批同意迁人落户的人员,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六、购房者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申请落户。
七、购房者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新建商品房3年之内不得转让。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购房落户标准一年内有效。
九、本通知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安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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