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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9-23 15:2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备区县财政局、亦庄开发区财政分局、各区县房地局:

  为做好我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86号)的精神,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通知精神,做好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组织交接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为了做好契税各项业务资料的工作交接,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单位须对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期间的契税征收情况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1.移交契税代征单位名单、清理契税存款帐户。

  各级财政局将契税代征单位名单(略)填表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机关认真清理契税收入存款帐户,核实契税征收数,并将全部税款于2000年12月15日前缴人金库,清理上缴后填报《契税存款帐户清理表》(略)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

  2.清理契税完税凭证的使用及结存。

  《契税完税证》(1999年5月1日起使用),《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1999年4月底以前使用),是纳税人完税的重要凭证,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认真清理《契税完税凭证》、《北京市契税纳税收据》和《契证》的领发、使用和结存及存根情况,存根及结存数移交同级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或缴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略)。

  3.清理契税征收台帐等数据资料。

  ①各级财政局和契税代征机关认真清理2000年1月1日—11月30日期间的契税征收资料,全面详细地统计契税各项征收数据,于12月20日前填报《契税征收情况清理表》(略)(农村地区的契税征收情况单独统计填报)并提供2000年1—11月的契税人库数,及1999年契税年度决算报表(复印件)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

  ②各级财政局认真清理自契税开征以来的各种政策性法规征管办法的文件,及所有的征收统计报表、税源征收底册、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

  各级财政局和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需移交的文件、资料、凭证,能提供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应列出目录清单,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以确保各项资料的完整性。

  三、契税征管方式

  契税征管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乡财政所(农村地区)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并签订《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四、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料定期传递制度,具体信息资料传递内容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办理。

  五、各级房地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继续协助地税局做好12月份契税征管工作及2000年度决算工作,并于2001年2月底前将有关数据统计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局,有关年度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另行布置。

  契税交接工作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在清理、交接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地税部门。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地税局应将交接情况于12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地税局。

  附: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

  房屋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契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  )税字第  号

  协议人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契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

  1.代征范围: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0]478号)第三条规定范围执行。

  2.乙方应认真查验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和证件,严格依照税收有关规定代征税款。

  3.代征时限:

  (1)凡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前征收契税。

  (2)凡转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征收契税。

  乙方应在征收税款后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契证》,将完税凭证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

  乙方应严格把关,做到“不完税,不予办证”。

  4.税款入库时限:乙方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原则上即收即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日解缴,可汇总解缴,但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需将当月全部税款解缴金库,乙方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汇总解缴税款时,需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并附相对应的《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账、报查联)或《契证》存根一并传递给甲方(略)。

  5.契税减、免税的管理:乙方须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出具的《北京市契税减免税证明》(略)方能办理权属变动手续,并将免税证明同纳税人的权属资料归档备查。乙方不得自行减、免契税。

  三、乙方应于次月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填报《北京市契税征收情况表》(略),传递《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及第一联(复印件)、《契税完税证》第三、五联(计帐、报查联)、《契证》存根、《征收地价款通知单》、《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契税申报表》等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资料(略),做到表、证、税款入库数字相符,并为甲方提供其他所需的契税征收资料及数据;年终按规定填报《契税决算报表》(略)。

  四、乙方在代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契税完税证》、《契证》等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于乙方解缴代征税款后,按照已解缴税款2%的比例,按季度支付乙方代征手续费,乙方不得从征收的税款中坐扣。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现、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部分终止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现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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