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5:2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制止少数开发企业利用建房计划占项目、炒项目的不良行为,保障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委下达的住宅项目前期计划和投资计划的使用有效期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凡我委下达的住宅项目前期计划,其使用有效期为计划批准之日起一年。对一年内尚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延期,并出具规划部门的有关证明,我委将视其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适当延期;否则,将视同放弃该项目,予以撤消计划。
二、对于自投资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住宅项目,经与有关部门核实后,将予以撤消计划。待相关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投资计划。
三、对于需跨年度建设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当年11月份主动向计划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调整计划和结转投资计划;如不申请,将暂停下达计划。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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