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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2000]86号《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市财政局划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契税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缴纳契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征单位进行缴税。
二、代征单位和代征地点
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契税。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本市城八区(东、西、崇、朝、海、丰、石)承受在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远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承受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外销商品房、市级开发企业开发的内销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征承受区(县)级开发企业开发的辖区内的内销商品房及其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三)、北京市房屋土地登房事务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军产、保密产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四)、乡财政所代征承受农村地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三、办理减、免、退税的地点
(一)、凡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承受的房屋(含土地)座落地,在该座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凡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已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的,按照其承受的房屋(含土地)座落地,在该座落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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