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关于契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告

2013-09-23 14:50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2000]86号《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市财政局划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契税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缴纳契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征单位进行缴税。

  二、代征单位和代征地点

  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契税。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本市城八区(东、西、崇、朝、海、丰、石)承受在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远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承受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外销商品房、市级开发企业开发的内销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征承受区(县)级开发企业开发的辖区内的内销商品房及其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三)、北京市房屋土地登房事务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军产、保密产等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四)、乡财政所代征承受农村地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三、办理减、免、退税的地点

  (一)、凡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承受的房屋(含土地)座落地,在该座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凡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已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的,按照其承受的房屋(含土地)座落地,在该座落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契税 征管 通告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