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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房[1999]452号
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和大配套收费管理,保证商品房工程质量和配套资金的落实,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在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预售。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提交原规定的各项要件外,还须提交由市质量监督总站出具的项目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二、商品房须按规定缴纳大配套费。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市配套办出具的大配套第一次费用收费证明。
三、根据大配套有关规定,在项目办理大配套交费手续并取得证明后,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不再提交煤气相关证明,市建委[1994]建城964号《关于对市管局〈关于加强对“双气”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请示〉的批复》中要求出具煤气证明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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