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4: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农场局房地产受理处:
为贯彻实施《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根据简化交易手续、统一交易审核程序和表式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对象中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是指1979年1月1日后赴国外或赴港、澳、台的中国公民。购房及办理转让过户时,赴国外的中国公民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赴香港、澳门的,应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赴台湾的,应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征。
二、关于合同的使用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
1999年12月1日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现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非商品房项目的现房,双方当事人均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三、关于内销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可以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持预售合同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关于归并后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
归并后,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出售,不再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确认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原《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核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使用。
五、关于套配单位保留的原职工已购公房的上市出售
套配单位保留的原职工已购公房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套配单位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应持经注记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变更登记费等。
六、交易数据的统计
归并后,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住宅、动迁房、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统计表纳入内销商品住房数据统计,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口径由市房地资源局修改制定,另行下发。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