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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的通知

2013-09-23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自治县、市)房管局(处、所)、市交易所、高新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规范重庆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先要组织所属人员认真深入学习《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学习《办法》和本通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要搞好宣传,通过报纸、广播、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办法》深入人心。要加强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有违反《办法》和本通知的行为,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处理,切实依法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二、商品房现售是指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项目应在通过房屋竣工验收后6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切实保证购房者尽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现售的有关资料和楼盘表送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并同时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使用我市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自行印制或擅自删除合同中有关条款,如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交易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合同登记。

  五、商品房销售除执行《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外,商场销售也可以实行净面积销售,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售房处公告应分摊的建筑面积、部位、并标明用途和详细尺寸。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测量成果,还应公告公摊系数和实施测量的房产测量单位名称。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土房管局核发的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和自行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应参加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培训,并在取得《重庆市经纪人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定合同三十日内未办理合同登记或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未申办《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办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对所售房屋周边环境介绍不清、夸大其词;广告内容不真实、合法、准确,存在误导或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十、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严格按照有关处罚意见予以处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二○○一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商品房 销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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