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13: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房地产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支行:
为了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引导居民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区、县支行应认真做好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的监管工作,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的存入和支取实施监管。
二、差价换房当事人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按规定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方应携带由当事人签订并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转让方的名义到该区、县房地局指定的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手续。
三、为了体现“一门式”服务精神,本行营业网点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方便当事人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价款的存款手续。
四、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方付款可选择现金或贷记凭证两种方式。本行的营业网点收款后,应按《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姓名及成交金额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专用)”(以下简称“特种存单”),当事人凭“特种存单”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
五、“特种存单”,应当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未按规定购房的,三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特种存单”为记名式存单,可以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特种存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当事人使用“特种存单”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应包括存单所有人。存单所有人应凭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已购住房证明》、“特种存单”及本人身份证到本行的原营业网点办理转帐划款或提取现金的手续。
七、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已购住房证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已购住房证明》的“备注栏”内分别写上“转让人为单位”或“转让人为个人”,本行的原营业网点据此办理转帐划款或支付现金的手续。
八、“特种存单”购房一般应单张使用,若需多张合用,仅限于直系亲属(或同住人)用于一个购房合同,且应是同一购房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
九、“特种存单”存满三年后,存单所有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及“特种存单”到本行的原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转存其他存款。
十、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银行结算手续等事宜按照本行的说明办理。
附件:个人住房特种存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银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