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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的通知

2013-09-23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房地产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支行:

  为了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引导居民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各区、县支行应认真做好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的监管工作,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的存入和支取实施监管。

  二、差价换房当事人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按规定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方应携带由当事人签订并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转让方的名义到该区、县房地局指定的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手续。

  三、为了体现“一门式”服务精神,本行营业网点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方便当事人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价款的存款手续。

  四、公有住房承租权受让方付款可选择现金或贷记凭证两种方式。本行的营业网点收款后,应按《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姓名及成交金额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专用)”(以下简称“特种存单”),当事人凭“特种存单”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

  五、“特种存单”,应当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未按规定购房的,三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特种存单”为记名式存单,可以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特种存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当事人使用“特种存单”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应包括存单所有人。存单所有人应凭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已购住房证明》、“特种存单”及本人身份证到本行的原营业网点办理转帐划款或提取现金的手续。

  七、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已购住房证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已购住房证明》的“备注栏”内分别写上“转让人为单位”或“转让人为个人”,本行的原营业网点据此办理转帐划款或支付现金的手续。

  八、“特种存单”购房一般应单张使用,若需多张合用,仅限于直系亲属(或同住人)用于一个购房合同,且应是同一购房合同上标明的购房人。

  九、“特种存单”存满三年后,存单所有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及“特种存单”到本行的原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转存其他存款。

  十、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银行结算手续等事宜按照本行的说明办理。

  附件:个人住房特种存单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银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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