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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3-09-23 13:41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现就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置换中的代理、自营、包销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

  房屋转让或交换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即住房换出方(即转让人,包括转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与换入方(即受让人,包括受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协商议定。

  受当事人委托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换房委托事项兑现后,可向换出方按房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可向换入方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

  (二)自营

  房屋置换公司收购换出方的住房,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将收购的住房出售给换入方,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置换公司的上述两种自营行为均不得另行收费。

  (三)包销

  房屋置换公司同换出方约定所换出住房的价格及价格变现期限,由该双方签定和履行包销合同。然后由置换公司同换入方协商议定成交价格。房屋置换公司除获取包销价差外,不得另行收费;换房当事人双方对房屋置换公司获取的包销价差应予以接受。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的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一)房地产中介单位应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列表张贴公布,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其表式《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由我局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

  (二)房地产中介单位提供的租售住房价格,必须列表明码标价,包括地段、房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单价、总价、权属类别,其表式可由各单位自行制作。

  三、按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

  (一)在住房差价交换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咨询、代理、见证、公证等服务。

  (二)重申: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住房差价交换手续中,除收取50元手续费并开具发票外,不得利用《住房调配单》等另行收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转让、交换当事人可举报投诉物价部门,依法子以查处。

  附:《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上海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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