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0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静安、徐汇、卢湾、长宁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实际,认真组织保护改造试点。在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局联系。
附件一: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改造试点协调小组名单(略)
附件二: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改造试点专家组名单(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关于本市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
保护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建筑及其街区风貌,是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尊重历史文化、美化城市环境、展现都市形象、改善居住条件有着深远意义。现就本市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改造(以下简称保护改造)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护改造的性质和试点范围
历史建筑与街区的保护改造,是指对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建筑与街区(包括其周边相邻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及配套设施),通过规划设计和恢复性维修,完善使用功能、净化街区环境,达到保护建筑历史风貌,提高居住文明程度的城市房屋修缮行为。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经市政府批准列入保护改造试点的项目。
二、保护改造的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建委、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住宅发展局和有关区政府领导组成的协调小组,加强对试点工程的指导、协调、监督。
市房地局是试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政策文件的起草,计划汇总,组织改造方案论证,协调指导项目的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建筑保护控制规划,审批各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参与项目评审。
市住宅发展局负责项目市政公建配套的监督、协调,参与项目评审。
有关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保护改造项目的选点,监督改造项目的实施。
三、保护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保护改造:要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
(二)建筑保护:保护和恢复原有建筑风格、建筑立面、主体结构形式和特色装修。
(三)环境改善:要进行环境设计,对街区及其控制地带统一规划,整治违章建筑,增加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提供公共活动空间。
(四)设施完善:合理调整街区管线、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完善街区必要的辅助设施。
四、保护改造的实施步骤
(一)根据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筑保护要求,进行街区总体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街区,按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进行设计。
(二)街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施工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三)由市建委、市房地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对设计、施工方案的定位、保护措施、设计标准提出优化建议。修改后的设计方案由市建委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五、保护改造的有关政策
(一)列入保护改造的试点工程,按房屋修缮工程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涉及环卫、环保、园林、邮电、电力、广电等配套工程,按规定收取额定工程费用;有关市政、公用配套工程费,由市住宅局统筹安排,按实结算。
(二)从旧公房出售归集资金中拨出资金,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贷款手续按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三)改造项目的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缓缴,有关办法另订。
(四)搬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注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又要服从市的保护规划,维护公共利益,积极配合,推动旧住宅保护改造。
1、在保护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原则上实行现房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安置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为准。住户要求超面积安置的,按市场价承担超面积部分购费用。改造后的房屋,原房屋使用人享有优先购买或租赁的权利。
2、委托市、区二级政府指定的房屋专业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已确定为试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冻结户口、停止房屋交易、租赁活动。
3、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私房,所有权人应按保护要求配合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改造成本费,或采用互换产权方式,另行易地安置。
4、非居住用房和个体户用房的安置,参照沪府发[1997]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护改造项目的经营管理
(一)遵循“市场导向,企业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改造后的房屋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承担改造试点项目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
(二)房屋交易按不同类型住宅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花园住宅、里弄房屋整幢出售、租赁和转让;公寓住宅成组(套)出售、租赁和转让。
(三)改造后的街区要加强物业管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进行有碍保护要求的活动。
七、对已列入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的旧住宅进行改造时,除按照本意见执行外,应符合“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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