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0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结合本市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的合理稳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住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水平,对全市商品房价格具有导向作用。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要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投资、销售等环节的有效调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稳定为重点的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不得突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中有关“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的规定。市物价局、市建委要根据审核的价格逐个项目给予以批复,并明确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
二、合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拆除各类平房、中式楼房的重置价格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执行;拆除其它楼房的重置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制定并发布执行。被拆除房屋的价格评估,要按照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制定的估价标准并以公布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根据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
被拆除房屋所在区的拆除补偿价格,由所在区、县房地局、物价局根据拆迁地点等因素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执行。
三、进一步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
本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继续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对建设项目收费再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并实行建设项目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
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费和不再无偿划拨于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对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房,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商品房价格。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用房,未经市商委批准,不准擅自改变用途。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出售、出租实行政府定价,其出售价格、出租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商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向社会公布制度
市计划、建设、物价、统计部门要定期对全市的房地产价格进行调查,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并按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要实行出让土地公开制度和信息的媒体公布制度,提高土地出让市场的透明度。
市物价局、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普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抽查,各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价格、成本、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
五、加强对中介组织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
市房地、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定期对中介机构人员构成、资信、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查。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收费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工程监理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的服务收费,要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应在现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10%.
六、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销售、物业管理和建设项目收费以及房改售房的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等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1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