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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土资源部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34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在实际工作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1999年12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请示》(1999第7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现函复如下:
一、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可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商品房,进入市场流转。补缴出让金的具体时间,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公有住房在房改出售给个人时,购房者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按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相关手续,购房者直接领取出让土地使用证。此类已购公有住房应视同商品住宅,可进入市场流转,无须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
三、公有住房在房改出售给个人时,购房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此类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应由新的购买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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