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3 0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直属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连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407号、第409号、第411号、第412号、第418号、第422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房地局系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有六项:
1、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即按拆迁安置补偿的0.15%收费。
2、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即按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费。
3、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即按0.5%收费(买卖双方各0.25%)。
4、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5、以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即按征地总费用的0.75%收费。
请你单位持物价局、市财政局的相关《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
特此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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