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6:2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使廉租住房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郑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租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建设处,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以及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配租方式的审批等工作,并对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调查、初审、公示和年度复查等具体工作。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三条 我市廉租住房可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也可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双困”家庭(即城镇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下同)提供租金低廉且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廉租住房的方式。
租金配租是指政府向“双困”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廉租住房的方式。
对烈属、残疾、孤老等特殊“双困”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经批准可实行实物配租,由市廉租办按配租标准提供普通住房。这些家庭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对其他“双困”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经批准可实行租金配租,市廉租办核定租金补贴额后,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市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第四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均含原住房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配租标准由市廉租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将原出租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或建设、购置廉租住房时,必须向市廉租办申报,经市廉租办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八条 申请
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区房管部门领取《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
4.申请人家庭有烈属、残疾、孤老等特殊情况的说明。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第九条 受理和初审
区房管部门凭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其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的调查,填写《郑州市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调查初审表》(以下简称《调查初审表》),并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应由区房管部门领导办公联席会议确定,并填入《调查初审表》区房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内。
第十条 审核
市廉租办对调查、初审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程序完备的,通知区房管部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
区房管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30天,无异议的,区房管部门上报市廉租办;有人提出异议的,区房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公示及核实结果上报市廉租办。
第十二条 批准和登记
对公示及核实合格的家庭,市廉租办填写《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办公联席会议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以及配租方式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三条 轮候配租
(一)申请家庭配租轮候顺序,按照受理日期的先后确定,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确定。
(二)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式或轮候时间的,市廉租办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根据情况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和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十四条 签约
(一)实物配租
经轮候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家庭)到市廉租办领取《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同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租赁契约》)。
(二)租金配租
经轮候取得租金配租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租金配租家庭),同市廉租办签订《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协议》。
第十五条 入住
(一)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家庭允许选房两次,选中廉租住房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契约》,否则重新排队轮候。
2.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契约》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廉租住房产权人交纳租金,并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
(二)租金配租
1.租金配租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该租赁契约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报市廉租办。由出租人到市廉租办领取《领取郑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房屋出租人凭该通知单、身份证和已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契约》,按期到市廉租办领取房屋租金。
2.租金配租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市廉租办核定的租金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计发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 复查
(一)复查内容
区房管部门在每一工作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对实物配租家庭和租金配租家庭(以下统称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市廉租办。
(二)复查结果
1.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连续2年超过上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签约配租。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2.实物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2年超过上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在限期6个月的前3个月租金提高50%,后3个月租金提高80%。
3.租金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2年超过上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从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处罚
配租家庭违反廉租住房规定的,由市廉租办或廉租住房产权人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由市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同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年第70号令发布)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廉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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