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统称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房地产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设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指二次交易或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行交易,下同)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宅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征收,拆迁安置房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新建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宗100元(一次性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上,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5%;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上,每件次房屋租赁手续费为年租金的1%。由出租人承担。
四、为体现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支持,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凡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五、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九、关于新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应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闽价[2002]房100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本通知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于2002年3月1日前已实现交易(转让的以税务发票为准,租赁的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但在2002年3月1日后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住房交易手续;2002年7月1日前已实现交易(转让的以税务发票为准,租赁的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但在2002年7月1日后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非住房交易手续的,其住房或非住房交易手续费仍按照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9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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