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精神,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给予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运作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审查批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审核批准制度。
2.属地管理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驻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不论隶属关系,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统一向市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列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3.总量控制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总量控制。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为10%——20%,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逐步进行调整,基本达到供需平衡。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
1.计划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管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需求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席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房地产管理局)要科学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搞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总量控制工作。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
2.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情况,并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房改政策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报建前,户型面积需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凭该审核意见办理批准建设手续。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和价格
1.销售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中低收入水平的界定,依据市政府公布的我市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标准,按夫妇双方之和的4倍以下确定;
(3)未参加过房改或房改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标准的80%者;
(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2.购买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该表内容需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申请时还应出具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中低收入家庭证明,提供应享受住份证、户日本。
(2)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购房户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确认其购房资格,并按房改政策核定其购房面积后发给准购证。
未参加房改和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标户购房时,对标准以内和未达标面积部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对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实行市场价,市场价经评估后确定,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回,上交市财政。
(3)购房户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销售专用账户,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必须存入指定的销售专用账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管。
(5)房屋交付使用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购房户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和购房发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3.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限价,每年按项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各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1.严禁开发企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挪作它用,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如有违反,市政府在收回土地的同时给予其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2.对不能按期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不予下达续建或新增计划。对严重违规的建设单位,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追缴其用地、建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全部费用。
3.对建筑户型面积报小建大,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追缴其用地、建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全部费用并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4、购房者采用虚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住房或按现时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抵押、交易过户等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建设单位不按核定价格和销售对象条件擅自销售、擅自扩大项目内商品房比例、做虚假广告等严重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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