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局属各房地产管理处,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修缮工程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征收的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和土地收益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认真贯彻大政办发[1999]10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对部分建设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的通知》精神,加强房屋租赁的收费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应征收的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确需缓交的一律报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租赁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建设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10号)和大连市房地产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大连市区房屋租赁市场评估价格标准》,房屋租赁管理中,严格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交易手续费和土地收益金。即交易手续费按租金额的2%征收;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其土地收益金按租金额的3%征收。
二、应缴纳租赁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数额较大,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实行分层次逐级审批:缓缴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各租赁办主任审批;缓缴金额1O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报主管处长审批;缓缴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报局市场处审批;缓缴金额50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三、缓缴报批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提交缓缴申请一式两份;
(二)当事人做出分期交款计划;
(三)租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四)按管理权限报领导审批;
(五)向当事人签发缓缴通知书;
(六)报局市场处备案并存档。
四、房屋租赁收费缓缴实行报批后,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擅自进行缓减处理。一经发现,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将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之中。
五、租赁当事人经济效益和经济条件改善后,应及时将缓缴的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补齐。
附:1.缓缴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申请审批表
2.缓缴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土地收益金通知书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司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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