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闽建房[2002]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组织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切实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根据国家七部委局的《通知》要求,这项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计划、物价、经贸、财政、土地、工商、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分工负责。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抓典型,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查处。要明确工作任务,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开发建设、工程质量、违反规定销售、面积“短斤少两”、竣工验收、物业管理、中介市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欺诈、抽逃注册资本金、虚假广告及欺诈消费者等行为的查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供应土地、征而不用、未缴足土地出让金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查处;计划部门负责对未批先建、违反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和产业投资政策行为的查处;经济贸易部门参与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的协调和指导;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不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及其它乱收费行为的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对不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查处;物价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他涉及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服务乱收费行为的查处。
四、开展全面的执法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分自查与抽查阶段、规范整改阶段、行政处罚三个阶段进行。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自查应在7月 25日前全面完成;市、县检查要在8月15日前完成;省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规范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在9月上旬完成。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职责分工,按系统具体布置和督促自查。市、县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和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应联合进行。规范与整改、行政处罚工作必须结合执法检查同时进行。在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并上报省有关部门。
五、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和网络信息手段,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中违法违规劣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同时,各地要把房地产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不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各设区市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处理情况汇总报省建设厅及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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