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09-13 14:01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城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二日

  南宁市城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规范房屋置换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为委托人提供存量房屋置换信息和居间代理以及自营、包销房屋等经营活动的独立经济组织。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对本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并与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共同对本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自愿的原则提供房屋置换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当事人接受咨询、代理、见证、公证等服务。

  五、设立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向市房产局申请审核,市房产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南宁市城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30日内,持副本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业务。未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不能从事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业务。

  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房产局登记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三)验资证明;

  (四)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职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任合同;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备案1年后可向市房产局申请核定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

  七、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资质等级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二级资质:

  l、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

  2、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2、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2、专职人员少于4人。

  上述一、二级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提供存量房屋信息、居间代理、自营和包销房屋业务,三级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提供存量房屋信息、居间代理和自营房屋业务,四级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提供存量房屋信息、居间代理业务。

  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仅可以从事提供置换房屋存量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

  八、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临时资质证书》;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专职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九、市房产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原《临时资质证书》同时作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临时资质证书》仍然有效。

  我市对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年审制度。

  十、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终止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业务时,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市房产局申请注销《临时资质证书》或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十二、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市房产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三、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书面合同。

  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屋置换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标准、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费用等内容,并按季度向市房产局上报房屋置换情况。

  十五、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十六、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屋置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服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置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置换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为权属不清的房屋和按规定不准置换的房屋提供房屋置换中介服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十八、因房屋置换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有关人员追偿。

  十九、违反本规定的,参照《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一、在置换中介服务中出现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房屋置换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二十三、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南宁市 城市房屋 置换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