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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3-09-13 14:01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南府发[200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第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屋置换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置换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置换中介服务应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禁止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房屋置换收费标准:

  (一)代理

  1、房屋置换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即住房转让方(包括转让承租人、所有权人,以下同)与受让方(包括受让承租权人、所有权人,以下同)协商议定。

  2、受当事人委托的置换中介机构,受理委托公布信息后,可向双方当事人各收取不超过置换房屋价款1%的受理费,双方成交后,可收取不超过成交价0.5%的成交费。

  (二)自营

  置换中介机构收购转让方的住房,其价格由双方协商协定。置换中介机构将收购的住房出售给受让方,其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置换中介机构的上述两种自营行为均不得另行收费。

  (三)包销

  置换中介机构与转让约定所转让住房的价格及价格变现期限,由双方签定和履行包销合同,然后由置换中介机构与受让方协商议定成交价格。置换中介机构除获取包销价差外,不得另行收费。

  三、置换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一)置换中介机构应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列表张贴公布,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

  (二)置换中介机构提供的租售住房价格,必须列表明码标价,包括地段、房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单价、总价、权属类别等。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置换当事人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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