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3 14: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507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已另文下达),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海口市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5元;其他市县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属处置积压房地产和经济适用房的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六、新的收费标准下达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局更换《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470号)和《关于海口市房地产交易信息中心收取信息服务费问题的批复》(琼价费字[1996]146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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