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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使用土地情

2013-09-13 09:07    【  【打印】【我要纠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使用土地情况和意见的请示》

津政办发[1986]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使用土地情况和意见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6年11月17日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使用土地情况和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市中外合资企业已经开业的六十六户(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办理房地登记的五十户,其中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二十七户,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二十三户,未办理房地登记的十六户。

  已办理房地登记而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合资企业中,有的以没有接到市人民政府明确收费单位的文件为理由,不缴纳土地使用费;有的擅自将土地使用费用于企业生产或留归企业使用;有的因土地使用权有纠纷或违章用地而不便收费。

  经我局在再三通知了解到,在未办理房产登记的十六户合资企业中,有七户是在没有明确我局管理之前签订合同并领取营业执照,认为可不办理房地登记;有三户合资企业租用宾馆、饭店房屋,认为交完房屋租金后不存在房地产登记和缴纳土地费问题(国内房屋租金中不包括土地使用费);还有六户合资企业无任何理由未办理房地登记。

  为了扭转我市涉外房地管理中的混乱状况,避免经济损失,根据合资法实施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没有进行房地产登记的合资企业,应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6]94号)第三条中“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但尚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应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中“违反第三条规定不按期办理产权登记和违反第四条规定不办理产权转移或更名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处以房值1%的罚款。”

  二、对于租用国内其他单位建筑物的合资企业用地,应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6]108号)第十条中“合营企业租用国内其他单位建筑物等,需向出租者交纳场地使用费,再由出租者按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对发出交款通告一周内不交者,逾期一日加收所交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擅自将土地使用费用于企业生产或留归企业使用的,限十二月十日前缴款。逾期一日加收所交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四、用地有纠纷或违章用地的合资企业,应先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问题,另行解决。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6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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