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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
京高法字[1987]第193号
市房政字[1987]第484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担负着管理全市公私房屋的任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它对本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房和私房都要实施政策管理、 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因此,依法处理城镇公私房屋纠纷是房管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熟悉房地产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情况也比较了解,因此,发生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进行调处,使各类房屋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对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是有利的。为此,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决定:北京市有关房屋问题引起的纠纷(包括房屋的产权、买卖、租赁、交换、使用、修缮等纠纷),先由当地房管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纠纷发生地房地产管理局对双方争议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书式样详见附件)。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如不执行房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应当逐步明确专人负责房屋纠纷的审判工作。
涉外房屋纠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先行处理,作出决定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如不执行房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也可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及时处理房屋纠纷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要广泛宣传本通知的精神,逐步做到家喻户晓。今后,凡是当事人到法院直接起诉的,各级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讲清道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当事人先到当地房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前请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98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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